规章制度

南昌市英雄基金会章程

2023-12-09 09:13:39 徐仕林 132

南昌市英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南昌市英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公开募捐资格的非营利性基金会 。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响应“创新之城、实力之城、山水之城、文化之城、英雄之城”创建。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崇尚英雄文化,传播社会正气,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党的温暖。充分发挥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教化作用,通过强化组织制度建设、慈善基金募集、公益活动开展、宣传发动社会等方面工作,助力我市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和打造全国市域治理现代化试验区,为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南昌”“法治南昌”“英雄南昌”“美丽南昌”建设搭建优质的社会慈善公益平台,打造“全省数一流、全国有影响”的慈善基金会品牌。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208.97万元。

第六条  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员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是南昌市红谷滩区雄州路169号(市委大楼G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基金会党组织书记由单位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如发生变更、撤并或注销等情况,党组织须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可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切实做好联系职工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及人员;

(二)营造崇尚英雄氛围,发展英雄先进文化,表彰英雄模范个人和组织,助力创建“英雄之城”;

(三)助力平安南昌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工作,践行“昌治久安”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体系;

(四)开展乡村振兴、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扶危助困、志愿活动、社会教育、青少年发展及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境生态保护及治理、动物保护及救助等公益慈善事业;

(五)支持全国社会组织发展及优秀公益项目;

(七)发挥基金会平台、枢纽作用,促进江西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八)按照《慈善法》第三条开展的其他慈善活动;

(九)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心并投身见义勇为事业;

(二)能主动尽职履责,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且有一定代表性;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等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会换届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长期不参与,不过问、不关心基金会事务的;

(七)连续两次无理由缺席理事会的(含线上理事会);

(八)连续两年未给予基金会任何支持的;

(九)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批捕的;

除(六)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外,(七)(八)(九)任一情况核查属实后,该理事的理事资格自动失去,基金会无需提前通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查阅本基金会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二)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按规定不泄漏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四)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独立、客观、谨慎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会可根据发展情况增设名誉副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通过邀请行业内权威人士作为基金会业务顾问参与基金会事务中。

第三十五条  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重大管理规章制度;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决定机构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八)审查表彰、奖励、抚恤、慰问对象及金额;

(九)组织开展见义勇为等公益事业的宣传,研讨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12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理事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昌市英雄基金会2024年度4月捐赠款拨付情况公告(款物去向)